兰米字库白嫖未果涉抄袭?手写太太们如何维权
在山的那头,海的那头,有一个手写圈,他们热爱着生活与写字,勤勤恳恳每日练习,从青涩僵硬的笔画,到行云流水般独具风格,从默默无闻的小透明,到备受认可的大神,每一位能够出圈的手写太太都背负着无数个努力又执着的日夜。然而,就在近日,一位手写博主与字库的抄袭风波,打破了圈内的宁静。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一位叫伯劳可的“人文艺术博主”3月15日发文表示:“兰米字库,找我合作没谈成,推出了一个模仿我的字体。”并挂出了其创作的字体被模仿上线售卖在小米主体商店,字体命名为:“咖啡少女不加糖”,作者的名字为:兰米字库,以及兰米字库之前找她谈合作的聊天记录、字体比对等细节截图。
随后兰米字库不甘示弱连发三条回怼(现已删除):
兰米字库提供了一张作品登记证,内容显示:字体名称“兰米团团体”,创作完成日期“2018年10月8日”,著作权人处显示上海兰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据兰米方称《咖啡少女不加糖》是基于《兰米团团体》所开发的彩色衍生字体)
还有一条声明:
小编看到这里忍不住想画个❌:这个公关不及格。先不说是否为抄袭,上来就阴阳怪气撇清自己的责任甩锅给签约作者,实在有违传承中华文字之美的品牌形象。另外,拿到了版权证书并不意味着“天下无敌”,著作权是采取自愿登记制,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作品登记证书只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伯劳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为原作者,该份版权证书完全可以被推翻。于是虽然米兰字库表面刚的不行,但是评论里却是大型翻车现场。
目前,小编发现兰米字库把“这件事在法律上和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的说辞已经删除,看来现在已经反应过来了,那么到底有没有关系?是否应被认定为抄袭?小编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涉事手写字体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其实就像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网综的画面、网剧的海报、手机主题商店等等,都可以找到手写作品的身影。最有名的还是当年徐静蕾的手写字体——方正静蕾体,这款字体是中国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书法计算机字库,到后来的井柏然手写体,据说因为当年在《花少》上手写了文案,被某字库看上,并以300万高价收购。可以看出独具个性的字体设计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我们先来看下伯劳可的字体,可以看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口”笔画的部分大多是呈三角形或者是梯形的封闭式圆弧线条。并且在伯劳可的字体成长过程中可见,该部分是一直以来的主要特征。就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性格,字体也是如此,在手写类字形设计中表达的字体性格更为鲜明,有点类似于书法,但却异于书法对笔法和章法的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见,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字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不同于书法作品,《著作权法》并未对字库字体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判断字库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时观点不一。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独创性的认定上。由于字体受固有表现形式限制,设计空间有限,法院在认定单字独创性时难度较大。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设计字体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方面综合考量。例如,在笑巴喜一案中,南京中院尝试提出了单字独创性判断的三个方面,一是从汉字的特点进行考量,二是与公知领域字体的比较,三是与同一权利人其他相近字体的比较。而在青蛙王子案中,江苏两级法院则在审判的基础上对单字独创性的认定建立了成熟的标准,认为应当采取折衷主义的保护标准,即因字库字体同时兼具审美性与实用工具性的双重属性,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的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从而给予著作权的保护。[1]
虽然可爱风格的字体大多字形圆润,而且字体成长过程离不开临摹和借鉴的循环往复,但如果字体设计是具有设计师独创的创意和审美,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是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的。但是那些比如“一”、“二”、“三”等笔画很简单的单字,一共就那么几个笔画,很难超出字体框架进行再设计,一般不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其次,需要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与现有汉字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重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其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和创作高度。
二、涉事字体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并且如果这种表达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表达的唯一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汉字书写结构的固有表现形式,手写作品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可爱字体大部分都是具有圆圆的,线条柔和等特征,很容易模仿、临摹,所以在判断是否构成抄袭,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伯劳可po出的字体对比图:
左边是伯劳可的字体,右边是兰米字库上线的“咖啡少女不加糖”字体,肉眼看起来不管是整体风格,还是单字的笔画结构,尤其是伯劳可字体比较突出的胖胖圆圆的呈三角的部分都非常的相似。
但是,据悉兰米字库制作成了近万字的字库,而伯劳可发布的字体对比图中的字体并不是在同一部作品中,也不构成完整的字库。单单几个字相似并不能认定为抄袭,所以要认定侵权还是需要更加完整的证据链。
其次,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即在原告证明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的情况下,比较被控侵权对象与原告作品之间就独创性部分是否相同或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本事件中,兰米字库曾在2018年、2019年两次找伯劳可合作,但是都没有谈成,所以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那么将有合理理由认为兰米字库曾经接触过作者创作的字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模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能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且拥有具有创造性的字体作品,可主张权利,进行维权。因此,在法律上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还需要大量“实锤”加以证明。
另外,如果构成侵权,那签约作者榎小六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这要看兰米字库和签约作者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如果双方签约的是委托作品合同,委托人兰米字库委托受托人榎小六按照他的要求创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作品的著作权是归作者享有,但双方也可以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也就是兰米字库享有。如果兰米字库、榎小六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导致侵犯第三人权利的,那么兰米字库、榎小六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兰米字库也不能全身而退。
结语
“从前的日色变得很慢,车、马、邮件都很慢”当键盘、鼠标日益占据了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却再也找不回从前一笔一划书写下来的浪漫。手写圈虽然是个小众的圈子,但是也充满了手写者们对于创作手写字体的热爱与激情。就像伯劳可所说:“原创者长久以来被擦边球抄袭压抑的愤慨,是无法用钱来估量的。”模仿容易,创作难。字体创作设计空间本身有限,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不同的笔法、结构等创作独特的风格已实属不易,建议广大创作者们在创作、约字的同时保存好手中的资料、合同以及聊天记录等一切证据。希望每一个小小的创作者不再为维权无门只能在网络上寻求声援,最后,小编也想说:读书练字的人,不要求侠胆义胆,但要尊重原创。
(本文为授权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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